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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广和深化“多规合一”下的极简审批改革,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加快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推动重点园区建设项目尽快落地,遵循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原则,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立法授权,结合本自由贸易试验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遵循宽进、严管、快办、便民、诚信、公开的原则,最大限度精简审批事项、评估事项和下放审批权限,探索实施单一部门集中审批管理模式;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推进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标准化,主动为行政管理相对人提供高效优质服务。
第三条 在重点园区逐步推行规划代立项审批、区域评估代单个项目评估,实行准入清单和告知承诺管理,组织联合验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以及实施其他极简审批做法。
重点园区名录由省人民政府公布。
第四条 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海南老城经济开发区三个产业园区(以下简称“三园”)范围内的建设项目,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第三章的规定实施特别极简审批(以下简称“三园”特别极简审批)。
在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重点园区推广适用或者部分推广适用“三园”特别极简审批的,由省人民政府评估论证后,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或者另行制定经济特区法规规定。
第五条 在其他重点园区推广适用或者部分推广适用“三园”特别极简审批前,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省和市、县、自治县总体规划,做好下列基础工作:
(一)组织编制和调整完善重点园区的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产业发展规划等规划;
(二)组织开展相关区域评估,并结合相关评估普查区域内的文物单位、历史建筑、古树名木等现状;
(三)编制并公布产业项目准入清单。
第六条 授权符合法定条件的“三园”管理机构行使本产业园区管理事项的行政审批权和相应的行政处罚权。
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推行极简审批的需要,充分委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重点园区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审批和行政处罚,或者在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重点园区内设点办理行政审批事项。需要授权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重点园区管理机构行使本园区管理事项的行政审批权和相应的行政处罚权的,由省人民政府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或者另行制定法规规定。
第七条 鼓励重点园区结合实际需要,探索改革做法,创新管理模式,深化本区域的极简审批改革。
第八条 在本自由贸易试验区重点园区内进行的督查、检查、巡查、考核等工作,应当适用本条例。
第九条 由国务院及其部门行使审批权的事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不适用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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