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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Tags: 公共卫生应急管理条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公共卫生社会治理
第三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四章 监测与预警
第五章 应急处置
第六章 医疗救治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八章 监督措施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公共卫生应急能力,预防和减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其社会危害,保障公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卫生社会治理,以及公共卫生事件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医疗救治、保障监督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公共卫生应急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预防为主、平战结合,依法防控、系统治理,尊重科学、精准施策,联防联控、群防群控的原则。
第四条 本市建立和完善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各方参与的公共卫生社会治理体系、集中统一的公共卫生应急指挥体系、专业现代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协同综合的公共卫生监测预警体系、平战结合的应急医疗救治体系。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公共卫生应急管理工作。
区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公共卫生应急管理工作,落实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的公共卫生应急管理措施。
第六条 卫生健康部门按照职责,负责组织实施公共卫生日常管理和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医疗救治等相关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商务、应急管理、粮食物资储备、药品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组织实施相关药品、医疗器械、防护用品等应急物资的储备、征用、应急生产、紧急采购,以及基本生活必需品的调度供应等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公共卫生事件的社区防控,以及养老服务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残疾人养护机构的公共卫生事件预防与处置工作,指导开展慈善捐赠、志愿服务相关活动。
教育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学校、托幼机构和培训机构落实公共卫生事件预防与处置措施,制定并组织实施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期间的停学和复学方案。
公安、交通、市场监管、绿化市容、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城管执法、房屋管理、文化旅游、体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财政、税务、科技、国有资产、金融管理、司法行政、海关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共卫生事件预防与处置相关工作。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服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通告,配合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采取的各项公共卫生事件预防与处置措施。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采取应对公共卫生事件的措施,应当与公共卫生事件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措施。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正在接受治疗或者已被治愈的传染病患者、疑似传染病患者、病原携带者及其家属,不得歧视来自或者途经疫区、疫情高风险地区的人员,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第十条 本市应当与相关省市建立公共卫生事件联防联控机制,开展信息沟通和工作协作。
本市在长三角区域合作框架下,推进公共卫生事件防控预案对接、信息互联互通、防控措施协同。
第十一条 本市积极参与全球公共卫生治理,依法加强公共卫生领域的信息共享、人员技术交流等国际交流合作,共同防范公共卫生安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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