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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基本建设管理和人口控制
第三章 设施建设和管理
第四章 转移措施
第五章 扶持措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分洪区安全建设与管理,确保安全分洪,发挥其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分洪区,是指经国家和省批准的分蓄洪区、滞洪区、行洪区。
本省行政区域内分洪区安全建设与管理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分洪区安全建设与管理,必须立足于分洪,坚持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实行分洪时保安全,平时保农业丰收、保经济发展的方针。
第四条 分洪区所在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领导分洪区安全建设与管理,其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由分洪区建设管理机构或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分洪区管理部门)负责。
第五条 分洪区的分洪运用,实行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长江各分洪区的分洪运用,按照国务院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由长江防汛总指挥部和省人民政府商定,报国家防汛指挥部门下达实施命令。
汉江、东荆河及其他跨市河流、湖泊分洪区的分洪运用,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由有关市人民政府商定,报省防汛指挥部门下达实施命令。
市和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中小河流分洪区的分洪运用,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报上一级防汛指挥部门下达实施命令。
分洪运用命令下达后,由当地人民政府实行统一领导,组织实施。防汛指挥部门负责分洪运用的具体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支援分洪和后勤保障工作。
第六条 分洪区围堤、涵闸、泵站、排灌沟渠、安全区(台)、避水楼、转移公路(桥涵)、码头、转移安置房、专用通信、报警设施、升船机、救生设备、防护林、分洪标志及安全区围堤、抽水机台、临时避洪预留地等,均属水工程的分洪保安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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