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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Tags: 防洪条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防洪规划的编制与实施
第三章 防洪工程设施的建设与管理
第四章 防汛抗洪的组织与实施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一切防洪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本条例。
第三条 防洪工作实行全面规划、统筹兼顾、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在确保防洪安全的基础上,应当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功能。
第四条 市和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洪规划编制、防洪工程建设管理、水情监测预警等相关工作。
市和区县(市)应急管理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协调洪水灾害应急救援等相关工作。
市和区县(市)其他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防洪责任制分工,负责有关的防洪工作。
第二章 防洪规划的编制与实施
第五条 江河整治和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必须以防洪规划作为基本依据。
编制防洪规划,应当与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防洪规划应当把建设、加固海塘、堤防和大中型水利工程、清除河道行洪障碍、疏浚河道、保障行洪畅通、提高防洪工程设施的综合调度能力作为重点,确定防护对象、治理目标和任务、防洪措施和实施方案等内容。
第六条 甬江流域防洪规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甬江流域综合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区县(市)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其他流域的防洪规划由各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流域综合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城市防洪规划,由市和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流域防洪规划和上一级政府区域防洪规划编制,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和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八条 城市防洪工程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进行建设,并根据轻重缓急,分年实施,逐步完成本市城市设防封闭线。
第九条 山洪多发的宁海、奉化、余姚等区县(市)以及其他存在山体滑坡、崩塌和泥石流隐患的区县(市)的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地质矿产管理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山体滑坡、崩塌和泥石流隐患进行全面调查,划定重点防治区,采取防治措施。
城市、村镇和其他居民点以及开发区、工厂、矿山、电信设施、铁路和公路干线的布局,应当避开山洪威胁;已经建在受山洪威胁的地方的,应当采取兴修防洪工程设施、控制建设等防御措施。
第十条 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应当兼顾上下游、左右岸的关系,按照规划治导线(含堤线、岸线、管理范围线,下同)实施,不得任意改变河水流向。
甬江、奉化江、余姚江的规划治导线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防洪规划会同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港务等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他河流的规划治导线由市和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规划治导线确定的防洪工程规划保留区和控制范围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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