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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Tags: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废物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重大传染病疫情期间,传染病专用门诊和传染病定点救治医疗卫生机构涉疫情封闭治疗区域内产生的生活垃圾应当作为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
第三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将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建立健全医疗废物收集转运处置体系,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建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在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发生时,统筹协调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
第四条 省、市、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省、市、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医疗废物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集中处置设施建设方案,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建设集中处置设施。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现有集中处置设施进行能力评估,对于设备老化、工艺落后、处置能力不足的集中处置设施,及时组织改建、扩建,并积极推进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应急备用能力建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在集中处置设施改建、扩建或者大修期间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医疗废物及时处置。
鼓励发展医疗废物移动处置设施和预处理设施,为偏远基层提供就地处置服务,实现医疗废物收集应收尽收、全面覆盖,处置及时有效、科学规范。
第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依法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并按照所在地卫生健康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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