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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保障警务辅助人员合法权益,充分发挥警务辅助人员在协助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维护社会治安、打击违法犯罪和服务人民群众等方面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的职责、招聘、管理、监督和保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以下简称警务辅助人员),是指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发展和公安工作实际需要,由公安机关依照本规定公开招聘,为公安机关警务活动和日常运转提供辅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员。警务辅助人员分为勤务辅警和文职辅警。
治安联防、平安志愿者、护村队、护校队等社会群防群治力量以及在公安机关从事膳食、保洁等后勤服务工作的人员,不属于警务辅助人员。
警务辅助人员应当在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从事警务辅助工作,不得单独执法或者以个人名义执法。
第四条 市和区、县(市)公安机关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管理和监督等工作。
公安机关对警务辅助人员的管理遵循“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上级公安机关指导、监督下级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
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和保障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 勤务辅警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下列公安机关执法岗位的相关辅助工作:
(一)协助预防、制止违法犯罪活动;
(二)协助开展治安巡逻、治安检查,对人员聚集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开展实有人口管理等社区警务工作;
(三)协助盘查、堵控、监控、看管违法犯罪嫌疑人;
(四)协助维护案(事)件现场秩序,保护案(事)件现场,救助受伤人员;
(五)协助疏导道路交通,劝阻、纠正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采集道路交通违法信息;
(六)协助开展公安监管场所管理勤务;
(七)其他可以由勤务辅警协助从事的工作。
第六条 文职辅警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下列公安机关非执法岗位的相关辅助工作:
(一)协助开展文书助理、档案管理、接线查询、窗口服务、证件办理、信息采集与录入等行政管理工作;
(二)协助开展心理咨询、医疗、翻译、计算机网络维护、数据分析、软件研发、安全监测、通信保障、资金分析、非涉密财务管理、实验室分析等技术支持工作;
(三)协助开展警用装备保管和维护保养等警务保障工作;
(四)其他可以由文职辅警协助从事的工作。
第七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不得安排警务辅助人员从事下列工作:
(一)办理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从事国内安全保卫、技术侦察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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