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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促进中等职业技术教育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四川省内所属的就业前的中等专业教育、中等技工教育和职业高中教育(以下统称中等职业技术教育)。
第三条 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发展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是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措施。各行各业、社会各种力量应共同兴办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实行多渠道、多形式的办学体制。
第四条 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方向,培养有社会主义觉悟,有一定文化基础、专业知识与技能,身体健康的劳动者。
第五条 发展中等职业技术教育的主要责任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领导、统筹规划、协调本地区中等职业技术教育的发展。
第六条 实行“先培训,后就业”、“先培训,后上岗”的就业原则。凡社会招工,必须首先从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不包分配的毕业生中按需择优录用。
第二章 学校设置、办学形式和任务
第七条 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设置,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保证质量,积极发展。
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设置及其专业(工种)、规模的确定,应从实际需要出发:城市以适应提高企业技术、管理水平和发展第三产业的需要为主;农村以适应调整产业结构、发展乡镇企业、开展劳务输出、推广农业先进技术和促进农民劳动致富的需要为主。
第八条 设置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应有与学校性质、任务、规模相适应的领导班子、师资、经费、校舍、仪器设备、图书资料、体育设施和实验、实习场地。具体办学条件和标准,按国务院教育部门或劳动部门的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分别由省教育部门或劳动部门制定。基建项目的征税应与普通教育同等对待。
第九条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设置或撤销,以及学校、专业的调整,省级部门和市、地、州、县所属的,分别经省级主管部门或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同意,省教育或劳动部门会同计经委、编委等有关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审批。职业高中的设置、调整或撤销,由办学部门(单位)征得同级计经委、编委等有关部门同意,报省教育部门审批。
成都市、重庆市所属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的设置、调整和撤销,由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条 教育、劳动部门和各业务主管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可采取自己办学、联合办学或委托培养的方式,举办中等职业技术教育。
鼓励社会力量依法举办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按国家有关规足加强管理。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等教学手段,发展中等职业技术教育。
第十一条 各类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应努力实现国家规定的培养目标:中等专业学校培养具有一定专业理论知识和应用技能的中级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技术工人和其他专业人员;技工学校培养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的中级技术工人;职业高中培养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中级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技术工人及其他从业人员。
各类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应根据需要与可能,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技术培训,为经济建设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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