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
/中文/
/中文/
/中文/
/简体中文/
/中文/
/中文/
/中文/
/中文/
/中文/
软件Tags:
第一条 为了促进闽台职业教育合作,提高劳动者素质,增强职业教育服务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能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闽台职业教育合作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闽台职业教育合作应当遵循政府推动、市场引导、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共同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台湾同胞从事闽台职业教育合作的,与本省居民享有同等待遇,并享有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优惠待遇。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闽台职业教育合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协调闽台职业教育合作中的相关问题,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闽台职业教育合作的规划、管理及其他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台湾事务及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闽台职业教育合作相关工作。
第七条 鼓励台湾地区的组织、个人与大陆的企业、学校、科研机构等组织合作,在本省设立闽台职业教育合作办学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申请设立闽台职业教育合作办学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设立条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批准。
台湾地区的组织、个人依法在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单独设立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 鼓励在台湾地区具有优势且符合本省发展需求的专业领域开展闽台职业教育合作。
开展闽台职业教育合作可以采取以下形式:
(一)举办各种层次学历和非学历的职业教育;
(二)开展科学研究和科技开发;
(三)举办职业技能培训;
(四)建立职业教育教学与科研资源共享平台;
(五)建设师资培训基地和学生实训基地;
(六)举办各类职业技能竞赛;
(七)法律、法规未禁止的其他合作形式。
第九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产业转型升级的技术技能人才需求预测,引导闽台职业教育合作的专业设置、办学规模,规范办学标准,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促进就业创业。
第十条 鼓励台湾同胞投资企业设立职业教育办学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引进台湾地区职业教育的办学模式和专业课程、教材,培养符合本行业、企业发展需求的技术技能人才。
第十一条 鼓励台湾地区的职业院校和本省的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与企业联合培养技术技能人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政府补贴、购买服务、助学贷款、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方式予以支持。
1:该下载地址为九点软件园本地下载地址,福建省促进闽台职业教育合作条例下载包预览图如下:
2:下载包的正确包名:fjscjmtzyjyhztl_9a9m.com.rar
3:九点小编推荐WPS下载方便大家阅读文件:http://www.9a9m.com/soft/235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