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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Tags: 义务教育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提高义务教育教学质量,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州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优先发展义务教育,实施素质教育,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义务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发展。
第四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义务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依法及时足额拨付,并加强监督管理。
县(市)人民政府编制预算,应当适当提高乡村小规模学校和乡(镇)寄宿制学校公用经费补助标准。
第五条 税务机关依法足额征收的教育费附加,由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拨付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主要用于支持义务教育发展。
第六条 义务教育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协调实施,县(市)人民政府为主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配合做好相关实施工作。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相关实施工作。
第七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完善义务教育工作目标责任制,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对在义务教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依法加强义务教育督导工作,督导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书面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争取省内外经济较发达地区和对口帮扶地区支援自治州实施义务教育,帮助培养教育教学骨干,提升学校办学水平。
第九条 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杂费,学校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寄宿制学校的学生和家庭贫困学生按有关规定给予生活补助。
第十条 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免试就近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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