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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组织和实施
第三章 扶持和保障
第四章 指导和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职业教育学校与企业深度合作,推动产教融合,完善现代职业教育制度,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及其保障促进等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职业教育学校(以下简称学校),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主体举办并依法设立的全日制职业院校(包括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学校、高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等)和开展职业教育的普通本科高等学校。
第三条 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以学校和企业为主体,校企协同、德技并修、工学结合,共同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
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应当坚持育人为本、平等自愿、互惠共赢的原则,实行校企主导、政府推动、行业指导、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学校与企业可以在资源统筹与共享、技术创新与服务、人才交流与培养、学生就业与创业、文化传承与发展等方面开展校企合作。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其他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参与校企合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和督导评估,将促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产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职业教育联席会议应当及时研究和协调解决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职业教育联席会议由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农业农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税务等有关行政部门和工会、行业组织组成。
第六条 教育部门负责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统筹协调、规划指导、综合管理和服务保障,并按照职责做好校企合作促进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具体负责所属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的校企合作工作,并按照职责做好校企合作促进工作。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科技、民政、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税务、市场监督管理、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应急管理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校企合作促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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