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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Tags: 教育督导条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督导机构与督学
第三章 督导实施
第四章 督导结果应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教育督导工作,保证教育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发展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推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务院《教育督导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教育督导,是指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依法对教育工作及其相关工作进行的监督、检查、评估、指导等活动。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对法律、法规规定范围的各级各类教育实施教育督导,适用本条例。
教育督导的对象包括本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
第四条 本条例所称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是指本市管辖的公办和民办的托儿所、幼儿园、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市属高校,青少年宫和从事教育科学研究、教师培训、电化教育、教育装备、招生考试等相关工作的教育机构以及其他非学历教育机构。
教育督导的主要范围是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
第五条 教育督导工作应当依法、科学开展,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中心,遵循教育规律,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坚持督政与督学并重、监督与指导并重。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教育督导工作的领导,将教育督导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根据本行政区域教育规模和教育督导工作需求,保障开展教育督导工作的人员配备和工作条件,每年召开会议研究教育督导工作。
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设立教育督导委员会,统筹、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的教育督导工作,研究教育督导工作的重大事项,解决教育督导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设立教育督导室,作为本级教育督导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承担教育督导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教育督导的具体实施。
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学生及其家长、教师、相关专业人员、专业机构和社会公众有序参与教育督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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