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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Tags: 电梯安全条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生产、经营与选型
第三章 使用
第四章 维护保养
第五章 检验、检测与安全评估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应急处置与救援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梯安全工作,预防和减少电梯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生产(包括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选型、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和应急处置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电梯,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等,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
个人或者单一家庭自用电梯改作公共使用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电梯安全工作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权责明确、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电梯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为电梯安全工作提供保障。
第五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建立协调机制,及时解决电梯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电梯安全纳入安全生产检查范围,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电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 市、区(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业和信息化、应急管理、卫生健康、文化和旅游、公安、交通运输、教育、商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电梯质量安全评价机制和追溯机制。
第八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电梯使用单位、维护保养单位、检验检测机构、新闻媒体和学校应当开展电梯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增强公众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九条 电梯行业协会、物业行业协会等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协助做好电梯安全工作。
第十条 通信运营商应当保证电梯轿厢内移动通信信号覆盖,建设单位、使用单位应当配合做好信号覆盖工作。
第十一条 鼓励电梯生产、使用、维护保养等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对学校、幼儿园、医院、车站、商场、体育场馆、景区等公众聚集场所推行电梯安全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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