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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Tags: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铁路线路安全
第三章 铁路运营安全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铁路安全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预防铁路交通事故发生,保护人民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铁路安全管理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铁路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健全铁路安全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负责统筹本行政区域内铁路安全管理相关工作,协调解决铁路安全管理的重大问题,将铁路护路联防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铁路用地范围外的铁路安全管理工作,将其纳入当地安全生产、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范围,并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铁路沿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铁路沿线安全管理工作,落实铁路护路联防责任制。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防范和制止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做好保障铁路安全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影响铁路安全的事故隐患,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应当依法责令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排除;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通报铁路运输企业或者铁路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处理。
第六条 铁路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铁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第七条 铁路消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铁路消防监督管理职责,督促铁路运输企业落实消防安全措施、消除火灾事故隐患。
第八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保障资金投入机制,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负责铁路用地范围内的铁路安全管理工作,接受铁路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协助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铁路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条 铁路沿线应当根据管理需要合理划分路段,实行“双段长”工作责任制。铁路沿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铁路运输企业各指定一名相关负责人作为段长,建立协作配合机制,负责组织巡查、会商、上报信息等工作,及时排查处置影响铁路安全的问题。
第十条 铁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落实普法责任制,加强保障铁路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安全防护意识,防范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铁路设施设备、标识标志、铁路用地以及其他影响铁路安全的行为,有权报告铁路运输企业,或者向铁路监督管理机构、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报告的铁路运输企业、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铁路运输企业、铁路监督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公开投诉、举报电话,或者运用移动终端、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公众投诉、举报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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