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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25日桓仁满族自治县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21年5月27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6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上安全管理,维护水上安全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水上航行、停泊和作业以及其他与水上安全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自治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上安全管理工作。
涉及水上安全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本区域内水上安全的监督检查,协助有关部门依法履行水上安全管理职责。
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水上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水上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活动,加强预防溺水安全教育,禁止野浴,提高公众的水上安全意识。
第五条 交通船舶、公务船舶、生产作业船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航行:
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
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船舶登记证书。
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
配备必要的航行资料。
第六条 渔业船舶应当经渔业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向渔业主管部门依法登记后方可下水作业。
第七条 禁止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船舶(简称“三无”船舶)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应当强制报废的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
第八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水上交通安全的需要,依法划定航线和禁航水域,并向社会公布。
任何船舶、浮动设施不得在禁航水域进行航行、停泊和作业;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进入该水域的,应当经过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各方面力量,加强水上安全执法队伍建设,加大执法力度,形成执法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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