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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8月27日合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9年10月23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4 年8月21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批准《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合肥市市直机关公务员转任办法〉的决定》的决议修正)
第一条 为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规范公务员转任工作,建设高素质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公务员转任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级直属机关科级及科级以下公务员的转任,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员转任,是指公务员在同一职务层次、不同职位之间进行的转换岗位任职。
公务员转任包括以下三种形式:
(一)跨部门转任:指公务员在不同部门之间的转任;
(二)部门内转任:指公务员在同一部门内不同机构之间的转任;
(三)系统内转任:指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所属监狱等系统公务员在本系统内不同单位之间的转任。
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所属监狱等系统公务员在本系统同一单位内部的转任,视为部门内转任。
第四条 公务员转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德才素质与职位要求相适应,尊重个人意愿与服从组织安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公务员转任应当具备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
国家、省有关部门对专业技术职位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相近职位间进行转任。
第六条 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公务员转任的组织实施和指导、监督工作,建立、健全公务员转任信息管理系统,为公务员转任做好服务与保障工作。
市直各部门负责本单位公务员转任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公务员转任激励、保障机制。
第七条 公务员在同一部门、单位或者同一岗位工作时间达到规定年限的,或者按规定需要任职回避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转任。
第八条 担任科级领导职务的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跨部门转任:
(一)在同一部门担任同一层级领导职务满八年的;
(二)在同一部门连续担任正副科级领导职务满十年的。
科级及科级以下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在同一部门工作满十二年的,应当进行跨部门转任。
第九条 担任科级领导职务的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部门内转任或者系统内转任:
(一)在同一内设机构担任同一岗位领导职务满五年的;
(二)在同一内设机构连续担任正副科级领导职务满七年的。
科级及科级以下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在同一部门同一岗位工作满五年的,应当进行部门内转任或者系统内转任。
第十条 不属于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应当转任的公务员,可以自愿申请转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规定应当转任的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转任:
(一)离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满十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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