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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6月29日郑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2年7月27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招收录用
第三章 工作时间
第四章 工资报酬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劳动用工行为,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劳动用工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市劳动用工工作。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管理权限,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用工工作。
工业和信息、公安、民政、安全生产监督、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商务、卫生、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劳动用工工作。
工会、妇联、残联等组织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的劳动用工行为进行监督。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第二章 招收录用
第五条 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用工自主权,可以通过下列途径招收劳动者:
(一)通过自有途径发布招聘信息;
(二)委托人力资源中介服务组织;
(三)参加职业招聘洽谈会;
(四)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招聘信息;
(五)其他合法途径。
第六条 用人单位通过第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途径招收劳动者,应当出示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单位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件,并公布招工简章。
第七条 设立人力资源中介服务组织,应当向市、县(市)、上街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办理人力资源中介服务许可证。人力资源中介服务组织持人力资源中介服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未经许可和登记的组织,不得从事人力资源中介服务活动。
禁止伪造、变造、涂改、转让人力资源中介服务许可证。
第八条 设立人力资源中介服务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在本市市区设立人力资源中介服务组织的,有三名以上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八十平方米以上,开办资金三十万元以上;
(三)在县(市)、上街区设立人力资源中介服务组织的,有二名以上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五十平方米以上,开办资金二十万元以上;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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