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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Tags: 住房公积金
(2007年12月14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2008年3月28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2008年5月23日公布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填居民的居住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州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其他符合规定条件的组织和个人也可以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四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自治州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
住房公积金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由21至30人组成。组成人员中,州、县(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州建设、财政、审计、人民银行、管理中心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1/3,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缴存单位代表占1/3。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实行民主决策制度,定期召开会议。召开会议时应当有3/4以上委员出席,会议作出的决议须经委员总数的2/3以上多数通过。
第七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
(三)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
(五)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六)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七)决策与住房公积金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自治州实际,拟订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二)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三)负责办理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封启手续;
(四)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五)审批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住房贷款申请;
(六)监督检查单位住房公积金的建立和缴存情况;
(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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