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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Tags: 住房公积金
(2004年11月18日鞍山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5年1月28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收缴和存储
第三章 提取和使用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城填居民的居住水平,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在职职工个人及其所在单位按照职工工资收入一定比例逐月缴存的,具有保障性、互助性和义务性的职工个人长期住房储金。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应当为其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二)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
(三)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或者经济组织;
(四)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五)外国和港、澳、台以及外省、市的企业和其他组织常驻本市的分支机构或者代表机构。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实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管委会)决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 市管委会是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和调整本市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拟订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统一缴存比例,审核有条件的单位提高缴存比例,批准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和缓缴的条件;
(三)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
(四)审议住房公积金贷款呆账、坏账核销的申请;
(五)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
(六)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七)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市管委会应当建立健全议事决策制度。每次会议应当有四分之三以上委员参加,决议应当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七条 市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拟订住房公积金具体管理办法,经市管委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三)负责办理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四)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五)审批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住房贷款申请;
(六)监督检查单位住房公积金的建立和缴存情况;
(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八)受理与审核单位提高、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缓缴申请;
(九)承办市管委会及上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的其他事项。
市管理中心下设分支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第八条 房产、财政、金融、审计、工会等部门和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全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与监督工作。
第九条 职工有权要求所在单位按照规定为其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和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有权查询和按照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有权向市管理中心举报单位违反住房公积金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有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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