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
/中文/
/中文/
/中文/
/简体中文/
/中文/
/中文/
/中文/
/中文/
/中文/
软件Tags:
(2006年9月28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2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25件涉及行政强制的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三章 征缴管理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保障社会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维护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和缴纳,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征收和缴纳的范围:
(一)基本养老保险费: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
(二)基本医疗保险费: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含事业编制人员和劳动合同制工人),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
(三)失业保险费:各类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工人,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四)工伤保险费: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五)生育保险费:城镇各类企业。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依法调整社会保险费的征缴项目、范围和费率。
第四条 符合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在所得税前扣除。
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中的问题。
社会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统一征收。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应当及时缴入财政部门依法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社会保险基金不计征税、费。
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有权按照规定查询缴费记录。有关部门应当为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做好服务工作。
第六条 社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挪用、私分和违规使用社会保险基金。
1:该下载地址为九点软件园本地下载地址,云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下载包预览图如下:
2:下载包的正确包名:ynsshbxfzjtl_9a9m.com.rar
3:九点小编推荐WPS下载方便大家阅读文件:http://www.9a9m.com/soft/2359.html